购买别墅中介报价800万
事后得知原价750万
原来是中介豪吞50万差价
买家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解除后还需要付中介费吗?
2021年3月,经某房屋中介公司(简称: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王某夫妻与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冯某以800万的价格购买王某夫妻名下别墅。后冯某无意中从王某夫妻处得知,其放盘价格为750万元,差额50万元系中介自行收取。冯某因此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遂向王某夫妇提出解约。 经查明,从冯某与王某的微信及电话沟通中可以看出,中介公司作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方,存在自行加价50万元出售房屋给冯某,从而赚取相关差价的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有违作为地产中介服务方的行业规定,并违反了相关职业操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公司无权向冯某主张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咨询或买卖代理费及相应的违约金,遂驳回中介公司提出的中介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产中介从事中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向买卖双方披露有关交易信息,促成交易,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践中,存在少数不良中介机构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及需要通过中介沟通的机会,对买方虚抬交易价格,对卖方则故意压低交易价格,以达到赚取房价差额利益的现象,即俗称“吃差价”的行为。这实质是不法房产中介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获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有违中介行为规范,亦有损消费者权益,更不利于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为防范“黑中介”,法院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来源:广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