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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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XX公司与许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帅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马X,江苏XX律师。
被告:许XX,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许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此款已由XX公司预交),由XX公司负担。
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自2018年来直从事于法律服务行业,代理过各种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