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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银行卡背后的救赎之路:从误入歧途到不起诉决定—— 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法律启示

发布者:莫宇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一时贪念,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多家银行的多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验证,从中非法获利少量资金。

经查,在当事人提供银行卡期间,其上述银行账户交易流入资金共计近百万元,并且被害人资金已全部转入其账户中,并流转至境外账户。案发后,当事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以当事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案件难点

1.入罪门槛明确,不利因素突出

1.1 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涉及多张,且涉案资金流水达近百万元,其中明确关联的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达数十万元,金额较大,客观上已满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2 当事人被检察院认定系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及刷脸配合,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故意,此类"明知+提供"的行为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构罪。

2.认罪认罚与争取不起诉之间的平衡难度大,需另辟蹊径。

2.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近年司法实践中属于高发罪名,起诉率较高,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结果,需要精准把握案件突破口和检察机关的裁量标准。

3.当事人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评估

3.1 当事人从中获利金额较小,且已全部退赃,但上游电信诈骗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巨大,如何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准确评价,既不放纵犯罪,也不过度追责,是本案的核心难点。

三、代理成果

莫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局限于对卷宗已有材料的阅读分析,而是深入案件调查,在会见完当事人获知本案存在遗漏犯罪嫌疑人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并实地考察获取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性证据,再向检察院递交证据和书面律师意见,认为本案我方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认知存在偏差,提供银行卡并非为了帮助犯罪,故也是被他人所骗,属于“受害人”身份,经过莫宇律师的专业代理和有效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结果意味着:

1.当事人免于被提起公诉,无需经历法院审判程序

2.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留下定罪记录

3.当事人在法律上获得了"出罪"的处理结果,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四、律师作用

1.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获知事实真相后,实地考察掌握一手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递交,表明我方当事人客观上虽实施犯罪行为,但主观无犯罪故意,亦是被他人诱骗,而且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以专业法律角度评判我方当事人属于“明知、应知”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属于帮助上游犯罪行为,在与检察官充分沟通确定案件不起诉走向后,引导当事人正确认罪认罚。

    莫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准确判断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引导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争取不起诉创造了有利条件。

2.深入分析情节轻重,突出从轻、减轻情节

莫宇律师围绕当事人的涉案情节展开精细化辩护工作,莫宇律师重点强调以下有利因素:

2.1当事人在本案也属于“受害者”身份,主观无犯罪故意

2.2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3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已全部退出

2.4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2.5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

3.有效沟通促成不起诉决定

莫宇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提交了充分的法律意见,最终使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实现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案件启示

"不起诉"三个字,对于一个误入歧途的人来说,意味着重新开始的机会。法律既有惩戒的力度,也有挽救的温度。

本案警示社会公众:

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账户信息不可随意出借、出售

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旦涉案,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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