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律师
陈一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长宁区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一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04刑初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被控危险驾驶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0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1时4分许,被告人A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BBXXXX的传祺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X出龙漕路南XX处,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A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毫克/毫升,A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工作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A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A: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戚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陈一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现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曾为捞王、质馆咖啡等连锁餐饮企业以及阅文集团、卡通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7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