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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吗?

发布者:程慧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911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权阻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孩子是两个人的,享有抚养权一方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协助另一方探望孩子,让孩子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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