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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者:田均武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

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彭XX、袁XX从他人处购进“福瑞”“雪梅”品牌的味精,存放于本市未央区汉城湖景XX附近一租用的仓库内,后使用网购的印有“莲花”味精标识的包装袋、包装箱对上述味精进行分装,随后通过上门推销等方式向安康市石泉县、咸阳市泾阳县、西安市高陵区、宝鸡市陇县、渭南市大荔县、渭南韩城市等多个调味品经销商销售其假冒的“莲花”味精。经调取收款记录查实,案发期间,被告人彭XX、袁XX合计从他人处购进“福瑞”、“雪梅”品牌的味精XXX元,对外出售假冒“莲花”味精经营数额约6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XX、袁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实施假冒“莲花”牌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彭XX、袁XX在“福瑞”、“雪梅”牌味精中掺杂食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XX、袁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彭XX分装时在味精中掺入食盐使味精的主要成分指标发生变化,降低了味精应有的食用性能,致使味精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外包装袋进行分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比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重因此对被告人彭XX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彭XX本人和及其辩护人关于彭XX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XX实施了进购原材料、分装、销售的全过程行为,而被告人袁XX作为其配偶,在明知彭XX生产、销售假冒“莲花”牌味精的情况下仍帮助彭XX进货、送货并收取货款,并未参与核心的分装、生产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袁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关于袁XX系从犯、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4日起执行至2030年2月 23日止)。

二、被告人袁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彭XX、袁XX违法所得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莲花”牌味精及其他品牌味精、作案工具等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处置。


律师评析:

刑事案件到审判阶段之后,在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也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在量刑上争取更短刑期,尽可能争取缓刑就成了律师辩护的重要工作内容。虽然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和刑期可能在三年以上,但是通过阅卷和会见之后发现被告人具有:从犯、认罪态度良好,其在审判期间也愿意认罪认罚,获悉以上信息之后,又联系了家属获悉其家里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婆婆需要照顾等因素。律师积极与法院办案法官联系,向法官说明家里情况,并从法律上分析,从犯、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等因素,具有可以减轻的情节,将这些因素作为庭审辩护的重点,并利用家里的实际情况从感情上让法官同情被告人,从而达到判决缓刑的目的。最终,律师意见得到了采纳,2024年4月16日,判决被告人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事处罚。

纵观本案,在同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承办律师抓住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重点突出提出辩护方案是本案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因素,而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精准、有效的刑事辩护工作,及与承办人多次耐心、细致有的放矢的沟通也是本案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必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之下,专业、客观、有据、诚恳的律师意见能够很大程度引起案件主办人员的理解及共鸣并最终采纳,这一方面是法治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是专业刑事辩护的发挥的效用,专业本就是律师的立身之本,刑事案件关系着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对于刑辩律师的专业要求很高,只有扎实分析案卷,耐心与公检法人员沟通,从案件到规范,从规范到事实,从事实到逻辑,在这三个节点之间,这样一个往返的过程,把事实、案例和法律条文结合起来,以最专业的水平和态度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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