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
有很多夫妻或者朋友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用其信用或资质,向银行或者贷款公司贷款,钱款走另一方的账户,但借款本金和利息都由一方来还。 而另一方出于信任,往往会同意,或者让一方写个说明,表明自己只是过账的,或者多少款项是一方归还,与自身无关。 这种情况尤其在夫妻之间,更是常见。因为一般来说,夫妻之间不可能写这种说明,往往是一方瞒着骗着哄着另一方去走账,然后一方再把钱拿出来,去办公司、投资、转借收高利贷、赌博等等。 但是,到了期限还不了钱,虽然是一方以自己名义去借钱,另一方只是过了个账,那是否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还钱责任呢? 这个场景,我自身就接触了一样的案子。老公就是这么做了,老婆完全不知情的走了80多万的账,后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借款到期了,债权人要求老婆连带偿还,老婆以不知情的理由拒绝偿还,但案件从一审一直到再审,从基层法院到北京最高院,都是老婆败诉。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