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凯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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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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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合同纠纷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发布者:黄凯群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4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一年,A公司就B公司生产的门禁系统提供推广、后续维护服务,B公司就此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后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00万元,并成功推广了八千余台的门禁系统。但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也无提供任何门禁系统,A公司委托本律师起诉B公司追讨损失,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除了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外,并加罚100万元违约金外,还需赔偿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18余万元,B公司共须支付318余万元。
2、本律师观点
该案B公司违约事实确凿,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本案难点在于如何令人民法院支持除了退还保证金外,额外支持A公司赔偿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律师认为,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设备推广,且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全因B公司违约而起,因此,即便合同最终被解除,A公司也有根据A公司实际提供服务的内容以及约定的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向B公司主张支付服务费用的权利,该等服务费用是A公司的所失利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范畴,因此,A公司要求按照实际推广设备数量结算服务费用有充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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