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委托人自1999年便向出租人A公司承租商铺,每月按时缴纳租金,后由于商铺在内的专业市场常有商户迁出,导致业态环境变差,委托人入不敷出,遂与A公司协商提前解除合同,并邮寄了相关申请书、商铺钥匙给A公司。后委托人便搬离该商铺。后A公司起诉要求委托人支付三个月未付租金、违约金高达120余万元。后委托本律师应诉,一审法院法院判决委托人应付租金及违约金17万元,本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减少赔偿金额达100万元。
其后,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委托本律师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
2、本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如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均无效,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