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凯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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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中国某某(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凯群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5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崔某等诉中国某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人代理中国某某公司,二审法院驳回了对方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案由为侵权之诉,中国某某公司对崔某诉请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在于中国某某公司对崔某亲属的死亡存在过错。崔某亲属在晚上休息期间死亡,属于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中国某某公司是否承责,在于中国某某公司是否尽提示、救助义务。

从行程安排来看,旅游属于休闲游,全程无剧烈运动或危及人身安全等不适合老年人参加的项目;且中国某某公司及其辅助服务者均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崔某亲属的死亡原因是猝死,系因其身体原因所致的,与中国某某的行为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应属意外事件。事故发生后,中国某某公司方的导游及酒店工作人员等及时进行急救、报警灯,虽未能抢救回来,但是中国某某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救助义务。综上,中国某某对本次事故发生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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