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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作者:徐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76次举报

实践中,许多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大多是因为证据方面不充分,无法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债权人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讨债需要什么证据?

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比如出借金额,已还款数额等。

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①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③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

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法规依据等。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二、讨债时的证据应符合什么条件?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发生借贷行为时,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明信息,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许多得不到支持的债权债务纠纷多数是发生在熟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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