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张钰晨律师
执业资质:1610120**********
执业机构: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张钰晨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770人看过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有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是预先扣除借款期内的全部利息。
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