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晨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内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张钰晨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6145人看过


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分析:
(1)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明确赠与自己子女,比如与自己子女签订了《赠与协议》,则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父母与子女签订的《赠与协议》的真伪、签订时间、是否为补签等易产生争议,建议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对协议签订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签订的时间、协议的内容等进行见证,以应对后续可能爆发的潜在风险,最大程序减少损失。


《赠与协议》是否需要配偶签字?

当然不必要!只要是父母与己方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协议,并不因配偶未签字或不知情而不产生赠与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