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律师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碰到受害人因事故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导致赔付额有限、而事故方无力承担除交强险外的其他赔偿费用的,或肇事车辆逃逸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仅限于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在垫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