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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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巨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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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XX、韦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文慧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韦XX、古XX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涉案工程系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韦XX、古XX进行施工,因此涉案《X路市政工程土石方分包合同》、《X路市政工程土石方协议书》均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合同。XX公司虽主张吴X、吴X、吴XX等人不具有代表XX公司签署合同的权限,并否认“深圳市XX公司X路市政工程项目部”印章的效力,但该主张与一审法院已查明认定的涉案工程施工建设情况及合同关系履行事实明显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涉案合同关系虽然无效,但在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韦XX、古XX仍有权参照合同所约定的有关工程价款及付款期限的条款向XX公司主张权利,故韦XX、古XX关于欠付工程款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应当从涉案工程具备结算付款条件之日起计算。韦XX、古XX在本案原一审期间确认其施工的涉案工程于2008年6月完工,一审法院亦已查明工程于2011年6月8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结合2009年11月20日的《X路土石方完成工程量》已对韦XX、古XX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过确认的事实,以及涉案合同关于“待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决算移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满一年后付清”的约定,韦XX、古XX至少应于2011年6月即已清楚工程款具备结算支付条件及权利受到侵害,但其于2018年3月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已明显超过我国原民法通则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虽然韦XX、古XX称其间曾多次向XX公司主张权利,但并未提交诉讼时效已中断的相应证据,因此XX公司在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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