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系刘某同事,刘某基于信任,通过微信方式向王某某出借人民币5万元,双方之间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的借条或欠条,亦未约定利息。因王某某未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归还刘某借款金额,刘某多次向其催要,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拒不归还。刘某迫于无奈,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王某。该案件最大的特点是,基于人情关系出借钱款,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协议,转款也是通过微信方式,证据欠缺,被告身份信息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案件系因原被告是同事关系,可以锁定被告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如系不相识的双方,无法确定对方的身份情况下,原告将处于十分被动的情况。
故,在您向他人出借钱款时,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出借钱款,并备注为借款,借条需要附对方的身份证正方面的复印件。在对方不按期还款的时,更便于您取得案件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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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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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汪某民间借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