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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

2020-10-07
2020年10月07日 | 发布者:劳桂旭律师 | 点击:939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对于借助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当被害人数量众多时,一般较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而当被害人较少时,则应综合在案因素进行判断。我们主张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一、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人员发布了虚假信息,包括主动发布


   对于借助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当被害人数量众多时,一般较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而当被害人较少时,则应综合在案因素进行判断。我们主张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人员发布了虚假信息,包括主动发布以及在别人询问时对众人发布。行为人在即时通信群组中发布虚假信息,实施“钓鱼型”诈骗,该通信群组中的相对不特定人员即为诈骗信息受众,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对此要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核实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是否一致或相互印证。

    二、行为人未发布虚假信息的,是不是向不特定人员实施犯罪。行为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实施远程的“背靠背”式诈骗,双方不接触、不明身份,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传统诈骗的标准之一。对此要调查核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相识,或被害人是否知悉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三、对于行为人利用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网络实施“精准诈骗”的,需调查核实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行为人有目的地获取具有某类共同特征的公民个人信息后,据此“量身定做”诈骗剧本并实施;或通过购买等手段获取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后,依照诈骗剧本实施的,此时诈骗受众在一定范围内仍具有不特定性,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最后,对于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在网络诈骗活动中,主犯与协助犯就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罪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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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桂旭律师毕业于211重点大学,法律知识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曾在外贸公司及外资大型企业担任中层主管职务,对公司的管理有深入研究。专注婚姻继承、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金融借贷纠纷,公司章程及股权设计、股...[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