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行为。针对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1.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3.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不像重婚者那样采取直接公开的形式,但它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