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双方离婚。但是主张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原告方如何收集证据证实,双方确实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呢?根据司法实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信登记。由于这类证据是由政府部门出具,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二、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据等。这些单据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最好是用银行转账方式,,最后打印银行转账记录,给予以佐证。
三、分居协议。签订了分居协议,本身就具有离婚协议的性质。
四、微信、短信、电子邮件,能话记录。证明双方在日常沟通中含有分居的事实。
五、同事、朋友、邻居等熟人员作证。分居期间,会有一定的人员对分居有了解,再结合其它证据,则可以证实分居两年是因夫妻感情不和。
以上几种证明方式能证明双方存在分居的事实,实务中最好提供两种以上证据,增加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