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调查统计,现在在结婚后做财产约定(公证)的人群大体是:一,涉外婚姻者;二,再婚者;三,老年结婚者;四,较新潮的年轻人。这其中的最大特别就是双方的财产数量非常不均衡,一方往往有着较多的个人财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在婚前做财产约定,婚后由于某些事情的发生引发当事人的一些不安全感,因此在婚内想对财产做相关的约定。那么,在起草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适用法律。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婚姻关系和夫妻关系存在特殊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协议,还要考虑特殊性。《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应结合《婚姻法》的限制性规定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参考合同生效的条件等,综合考虑决定。
这里要特别强调涉及关于房产过户条款的效力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房产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在起草婚内财产约定时,如涉及房产过户问题,应该明确过户的条件及时间,并在条件及时间成就时,及时办理过户,彻底杜绝隐患。
2、婚内财产约定的时间、生效时间和范围问题。《婚姻法》对夫妻订立财产约定的时间未作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只要其生效时间没有法律限制和人为限制,都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关于约定的范围,《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于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对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确定的法律精神,可以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时行使的权利范围更大一些。夫妻可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可对全部夫妻财产或不分夫妻财产约定共同所有或者个人所有;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或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违约责任等,只要双方认可,都应认为有效。
3、婚内财产约定的无效、撤销与变更问题。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变更。如果夫妻财产约定在内容上或者形式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被确认无效,如夫妻恶意串通、规避债务而订立财产约定协议;夫妻一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等。这种无效须经权利人主张,由法院确认自始无效。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夫妻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与其订立协议的比较常见,但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人常常难判断,除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才能撤销协议。
当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达成变更或者废除原约定的协议。至于变更的方式,没有强制性规定,书面或双方无异议的口头方式都有效。但是如果原来的协议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仍应由公证机关公证变更或废止的内容。
4、约定后一方不履行的问题。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夫妻关系毕竟不同于发生在一般公平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一方违反约定或者不履行约定时,违约责任往往难以追究,强制执行更不便适用。例如夫妻一方约定将不动产为一方所有后,却不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手续的情况最为典型。但是实际上夫妻间的违约责任一般只在离婚时发生,一方违约而对方不要求离婚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可责令违约方继续履行约定。除了双方已经约定的违约金之外,其他的违约责任通常不宜在夫妻存续关系期间适用。
5、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对内效力是指协议对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双方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在对内效力方面,只要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符合约定的一般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内效力即应被承认。对外效力方面,《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而,对第三人而言,如果明知夫妻之间的约定,则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如果不知情,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仍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第三人是否“明知”,举证责任在婚姻关系当事人。
6、夫妻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可否协议免除的问题。夫妻之间以及与子女、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身份关系决定的,即使在夫妻实行财产约定制的情况下,特别是当一方将全部财产或大部分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时候,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也不能当然免除,这正是夫妻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区别。
7、财产约定中包含离婚时财产分割或赔偿条款的效力问题。在之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原则上不得包括任何与离婚计划有关的条款,因为被认为会鼓励和引起离婚的发生。但是实践表明,在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中对离婚的约定事实上促进了家庭的稳定以及离婚后善后纠纷的减少。目前,婚内财产约定中对离婚计划的约定已经普遍接受,法院不再轻易宣布该条款无效,但必须强调签署协议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8、关于一方出现“婚外情”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在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时,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情形时,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也称“忠诚条款”。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去证明对方有出轨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最高法倾向性认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