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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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者:刘欣瑞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荀江镇桥头村,公民身份号码:522×××689

被告:某某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7M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被告:彭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6R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EX4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某某日报社、彭某、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赵某某诉称1、依法判决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网络报道;2、依法判决五被告在各自相应网站、APP及微信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3、依法判决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壹拾万元;4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由被告某某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由被告彭某撰文的“遵义'百亿探矿权被侵占案’又一当事人被移送检察院”的网络报道。该报道中“百亿探矿权被侵占案”“张家院铝土矿探矿权估值近150亿元”、“超百亿元的探矿权转让给了原告”等内容严重失实,网络报道分别被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被告北京某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财经》和被告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人民资讯》转载发布。五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而难以用金钱弥补的损失。

被告北京某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运营的某某财经网站上有关言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应交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网上发言引发的个人名誉权纠纷,原告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之规定被告北京某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于法有据,且便于案件专业、归口、高效处理,故本院对北京某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区

刘欣瑞律师执业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领域,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70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