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该怎么算呢?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你是否都清楚呢!
1、医疗期、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经医生根据病情建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
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期期限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五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医疗期多次休病假的,可累计计算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满后,员工未痊愈,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