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委托人“跳单”,也应支付中介人报酬

发布者:金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13人看过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后
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
还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吗?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