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有关系”可办理转学学籍,一老师诈骗46万元被诉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一名在上海经商的瑞安人,在偶然的机会人事了一名上海某学校教书的钱某某,其声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忙解决孩子转学籍上学问题,但需一笔开销打通关系,急迫的王某某信以为真,直接将45万元“开销费”转给钱某某等人。但眼看着入学日期临近,却没收到入学通知,钱某某一直以领导没有回复、处理社保问题等理由拖延时间,直到9月1日学校开学,孩子仍旧没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王某某察觉事情不对报警,钱某某等人的诈骗一事才败露。目前,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以钱某某等人犯诈骗罪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等待钱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浙江省高院关于诈骗罪金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3〕25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态,现将我省办理诈骗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提醒:托人找关系入学不靠谱,在为孩子挑选学校时要按正规渠道、合法途径进行选择,切莫轻信他人,否则不仅既造成财产损失,又耽误孩子正常入学,造成人财两失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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