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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公主岭市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吉春|时间:2020年07月16日|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毛XX与被告公主岭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毛XX及委托代理人宋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毛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XX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2400元;3、XX公司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26400元(2400元×11个月);4、XX公司支付6.5个月经济赔偿金31200元(2400元×6.5个月×2倍);5、XX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报酬6620.69元(2400元÷21.75元×5天×200%×6年);6、XX公司给付失业保险赔偿金14400元(960元×15月);7、XX公司支付加付赔偿金31200元;8、XX公司为毛XX补缴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事实及理由:2011年7月,毛XX到XX公司工作,任稽查员及司机职务,月工资2400元。2017年12月26日,XX公司通知毛XX开会,称单位放假,职工回家待命,听通知复工。后毛XX询问XX公司何时复工,得到的答复却是被解雇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XX公司从未与毛XX签订任何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毛XX与XX公司已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毛XX工作期间,XX公司也未给毛XX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XX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毛XX的合法权益。
XX公司辩称,1、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毛XX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其他诉讼请求相矛盾。2014年4月,市政府决定供热承包给新盛XX公司,此后XX公司失去业务与收人。2017年末,XX公司经营困难,毛XX主动离职。2、双方解除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毛XX无权要求给付1个月代通知金。3、毛XX要求的11个月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且计算标准应为解除合同前的工资计算。4、毛XX是主动离职,XX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合同,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加付赔偿金。5、毛XX要求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6、毛XX要求的失业保险与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毛XX自2011年7月开始在XX公司从事稽查员及司机工作,2011年8月开始领取工资,月工资标准24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6日,XX公司通知毛XX单位放假,让毛XX等候通知,此后XX公司告知毛XX解除劳动关系。毛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XX公司未安排毛XX休年假。
本院认为:一、毛XX要求确认与XX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毛XX与XX公司虽然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毛XX已经于2017年12月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庭审中询问,毛XX表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回XX公司工作。并且毛XX其他诉讼请求均是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毛XX这一请求也与其他诉讼请求相矛盾,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毛XX要求XX公司支付通知金24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毛XX诉称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而本条规定的并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毛XX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内容,故毛XX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毛XX要求XX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26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毛XX2011年7月即到XX公司工作,其要求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2012年7月开始计算,至今已经有6年时间,中间没有发生中止、中断的事由,故毛XX此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同时本条法律规定的二倍工资是对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并不是用工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故毛XX的此项请求也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
四、XX公司应当给付毛XX经济赔偿金31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XX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毛XX系自动离职,应当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毛XX平均工资的二倍给付毛XX赔偿金31200元(2400元*6.5个月*2)。
五、XX公司给付毛XX未休年假的劳动报酬6620.69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毛XX在XX公司工作6年,XX公司未安排毛XX休年假,应当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毛XX要求XX公司给付未休年假报酬6620.69元(2400元÷21.75天*5日*200%*6年)的请求未超过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XX公司辩称毛XX此项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但是本院认为未休年假报酬应当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毛XX自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六、XX公司赔偿毛XX无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14400元。《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毛XX在XX公司工作6年多期间,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毛XX在中断就业后无法享受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待遇,XX公司应当赔偿毛XX的此部分损失。毛XX要求XX公司赔偿14400元(960元*15个月),未超过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七、毛XX要求XX公司支付加付赔偿金31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先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等款项,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支付时才能适用该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是前提条件。毛XX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中,不能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经限期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毛XX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八、毛XX要求XX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职责,社保保险部门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毛XX与XX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院对毛XX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X公司应当给付毛XX经济赔偿金31200元、未休年假的劳动报酬6620.69元、失业保险金14400元,共计52220.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主岭市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给付毛XX经济赔偿金、未休年假的劳动报酬、失业保险金共计52220.69元。
二、驳回原告毛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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