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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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作为配套《婚姻登记条例》应该及时修订,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的要求。请问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是否还要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要求?
[2020-12-05]
[回复]你好:目前,我部已经启动《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工作,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前,还需执行2003年8月8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2020年11月24日,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民发〔2020〕116号),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做出了相应调整,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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