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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判决书

发布者:张荣环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9日 1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奶名“黄某某”,苗名叫“里”,男,苗族,1941年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雷山县,捕前住贵州省雷山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抓捕归案;同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台江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邦清,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849。

指定辩护人:张荣环

被告人:刘某某,女,苗族,1949年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雷山县,捕前住贵州省雷山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抓捕归案;同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47。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东南检二部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唐邦清律师,张荣环(实习)律师,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李某1系情侣关系。2019年9月初,刘某某向李某1提出分手遭其拒绝,刘某某便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9月10日中午,刘某某应李某1邀约到坡上发生性关系。二人往雷山县西江镇麻料村“养嘎一”(地名)方向走到相邻的台江县“八习”的“鹅头”地界时,因地势偏僻,野草茂盛,刘某某害怕李某1对其不利,遂打电话给黄某某且要求其去帮忙。后黄某某赶到现场,与李某1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扭打。期间,李某1用随身携带的柴刀砍伤黄某某头部。在扭打过程中,黄某某、李某1从山坡上滚落到该坡脚“乌乡河”(地名,属台江县)河边。二人继续互相用河中石头打砸对方,黄某某将李某1打砸致死。刘某某随后也赶到该河边。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经刘某某提议,其和某将李某1的尸体从河中拖到岸边草丛中掩盖隐藏后,两人便陆续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手机、雨伞、柴刀等物证;2、户口证明、协议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李某2、李某3、杨某、李某4、李某5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现场辨认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黄某某犯罪的情况下,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故意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家族李某2等四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族李某2等人的谅解,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予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身有××,其家人亦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家族李某2等四万元,亦取得了被害人家族李某2等人的谅解,应予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两年。

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供认:李某1是我打死的,我认罪。法院依法判,我接受。

指定辩护人唐邦清律师,张荣环(实习)律师的辩护意见要旨是: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黄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家族李某2等四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族李某2等人的谅解。综合这些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供认:李某1被打死后,我看丑看得很,就和老“里”搭伙把他拖到一边隐蔽的地方扯草和折树枝盖在上面。

辩护人张某光律师的辩护意见要旨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没有异议,但刘某某到案后一直到庭审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减刑20%;二、被告人刘某某属初犯、偶犯,且本案事出有因,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李某1关系很好,被告人黄某某在2017年后与被告人刘某某关系逐渐密切,导致李某1与黄某某之间产生矛盾。2019年9月初,刘某某向李某1提出分手遭其拒绝,刘某某便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9月10日中午,刘某某应李某1邀约去到当地坡上。二人往雷山县西江镇麻料村走到“养嘎一”(地名)相邻的台江县“八习”的“鹅头”(地名)地界时,因地势偏僻,野草茂盛,刘某某害怕李某1对其不利,遂打电话给黄某某且要求其去帮忙。后黄某某赶到现场与李某1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黄某某、李某1二人搂抱着从山坡上滚落到该坡脚“乌乡河”(地名,属台江县)河边,二人继续互相用河中石头打砸对方。在打砸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用石头多次打砸李某1头部,感觉李某1不动了之后才停手。刘某某随后赶到该河边,看到并得知李某1确已死亡后,为帮助掩盖罪行,毁灭证据,经刘某某提议,其和某将李某1的尸体从河中拖到岸边草丛中隐藏、掩盖后,两人便陆续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19年9月17日,台江县公安局分别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黄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本案告破后,黄某某子女代表黄某继、刘某某子女代表李你中于2019年9月20日与死者方家族代表(李某2、李某斌、李某保、李某军)达成协议,共同出资捌万元(注:每家出资四万元)给死者方家族代表李某2等作为李某1的安葬费,死者方家族全体成员同意对黄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台公刑受案字【2019】195号受案登记表、台公(刑)立字【2019】517号立案决定书、台公(刑)拘字[2019]122号《拘留证》及台公(刑)捕字[2019]105号《逮捕证》、台公(刑)拘字[2019]123号《拘留证》及台公(刑)捕字[2019]106号《逮捕证》、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经过、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刘某某的《基本情况》、被害人李某1《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刘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被害人李某1已于2019年11月6日因他杀死亡注销户口。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二人均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获归案。在抓获过程中,黄某某、刘某某二人配合工作,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4、人身检查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符合入所条件;被告人刘某某身体有病,准许办理所外就医手续。

5、台江县公安局台公(刑)调证字【2019】11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黄某某2019年9月份在医院治疗记录和病历”及《调取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证实:黄某某因受伤于2019年9月10日18时45分至同月13日8时36分到台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6、台江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中《被害人李某1的尸体处理情况》、《协议书》、《火化证》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李某1的尸体已于2019年9月20日在凯里市殡葬管理所火化。黄某某家属和刘某某家属与死者家族代表李某2等达成协议,共同赔偿八万元,取得谅解。

李某1家族李某2(系李某1侄子)等已于2019年9月23日将死者李某1土葬在该村雄必富。

7、××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身有××。

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1、台江县公安局K522630030000201909002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河滩未知名尸体)《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扣押清单》、“2019.9.16”贵州省台江县“乌乡河”边河滩未知名尸体现场方位示意图、“2019.9.16”贵州省台江县“乌乡河”边河滩未知名尸体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①现场位于贵州省台江县“乌乡河”边河滩上。②无名尸体位于紧靠“乌乡河”西南侧上坡山脚边沙地上。

2、李某1被害案作案衣物丢弃点《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扣押清单》、“2019.9.10”贵州省台江县“八习”山脚“乌乡河”边李某1被害案作案衣物丢弃点现场方位示意图、“2019.9.10”贵州省台江县“八习”山脚“乌乡河”边李某1被害案作案衣物丢弃点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台江县“八习”东北侧山脚“乌乡河”(河流名称)东南河边草丛里及该河坎上坡上,并从现场提取在卷物证。

3、李某1被害案K522630030000201909010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扣押清单》、“2019.9.10”贵州省台江县“八习”山脚“乌乡河”边李某1被害案作案衣物丢弃点现场方位示意图、“2019.9.10”贵州省台江县“八习”山脚“乌乡河”边李某1被害案作案衣物丢弃点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①现场位于贵州省台江县“八习”(山坡地名)山顶“鹅头”(地名)到“八习”东北侧山脚“乌乡河”(河流名称)上。②在“八习”的“鹅头”东侧(距山顶小茶树740cm、距坡坎下大松树485cm)处林地造林带杂草下见遗留有一把长56cm的柴刀。③在该地附近遗留有一块直径为6.5cm绿色塑料包边、美女头像的圆形镜子。④在附近一颗枫树脚西北侧有一张透明塑料布包裹着一把蓝白格块状雨伞。⑤在该枫树的下方,有一颗杉树。在该杉树的下面,见有一个黑色手机皮套,该手机皮套内有一部手机。

尸体所在位置河滩南端“乌乡河”河道。提取其附近两块可疑石块。

三、检验、鉴定意见

(台)公(司)鉴(尸)字【2019】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黔东南)公(司法)鉴(法物)字【2019】63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86号《检验报告》证实:①死者李某1的损伤主要集中在头面部及左上肢前臂,其中头部损伤位置较为集中,导致右眶骨、鼻骨、上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次数多,损伤程度严重,其头部多处损伤可以致死者迅速失去活动能力,死者受到的损伤自身难以形成,其损伤系他人使用暴力作用所致。李某1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②在死者李某1体内均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成分。③不排除李某1与李某2来自同一父系。

四、电子数据

1、台公(刑)调证字【2019】110号《调取证据清单》(副本)“调取号码为180××××****和180××××****的2019年9月1日至9月18日的通话记录”及《通话记录》、《机主信息》证实:180××××****与158××××****和187××××****通话联系密切,但未见180××××****机主信息材料。

五、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李某2证实:……到了2019年9月13日的那天,……他也买了一个西瓜来看他叔。……他进入房间以后,没有发现人在,他就打开厨房里面的电饭锅看,就发现电饭锅里面的米饭已经发霉了,他当时就觉得他叔可能出事了,……。到了9月16日晚上18点左右的时候,他和村里面的人才在排羊九摆村的一条河道的岸边发现了他叔的尸体,尸体已经发臭了,尸体上盖有野草。他觉得不对劲,所以就打电话报警了。

李某1是他亲叔叔,今年72岁,至今无儿无女。……他看到他叔去刘某某家过,……他叔经常去帮她家做农活。刘某某68岁了,老公死了20年了,……基本上是一个人住。

李某1的电话是187××******,现在都还能打通,但是手机找不到。

李某2辨认笔录证实:这具尸体已经高度腐烂,从外貌辨认不出,但这具尸体穿的衣服是他叔叔李某1的,还有尸体身上有一串的钥匙和李某2的一样,所以停放在解剖台上的尸体就是他失踪了几天的叔叔李某1。

2、证人李某3证实:他认识李某1,李某1是我们村的人,他和李某1是村民关系,李某1家距离他家就100米左右。

黄某某他也认识,黄某某就是他们村的人,他和某都是村民关系。

李某1在他们村的为人还行,没有乱去和村民里的人发生矛盾。李某1遇害前,他也没有见到李某1与其他人有很大的矛盾。但是在李某1遇害前几天,他们村老支书孩子去当兵,当时他们村的人都在老支书家喝酒,他就听在场喝酒的人说是李某1和某在风雨桥上吵架,当时他就在李世忠家门口,他就朝风雨桥上看过去,就看到黄某某和李某1他们两个在风雨桥上的。但是由于距离有点远,他听不到黄某某和李某1他们吵什么,他也没有到风雨桥去看黄某某和李某1,……。

李世忠家与风雨桥距离大概50米左右,在李世忠家的门口能够看清风雨桥的情况。

3、证人杨某证实:她认识黄某某、刘某某、李某1三人,黄某某、刘某某、李某1三人都是麻料村的人。她和某、刘某某、李某1三人没有什么亲戚关系,就是一个寨子的,大家相互认识。

她不清楚黄某某和刘某某、李某1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只是黄某某跟她说过:有一天晚上,黄某某和刘某某杀鸡敬菩萨的时候,当时在去的路上遇到狗,狗叫老火了,李某1就出来看,但是没有看到他们两个。然后黄某某和刘某某在菩萨面前杀完鸡以后,又回来把鸡肉煮熟了拿回去敬菩萨。敬完菩萨回来的时候,就遇到了李某1,李某1就问黄某某和刘某某两人去哪里?黄某某和刘某某两人都不敢说话,就跑到球场边上去躲起来,直到李某1走了以后他们两人才敢回家。

刘某某与她的关系还可以,刘某某经常来给她诉苦,说刘某某经常被人欺负,她就问刘某某是谁欺负刘某某?但是刘某某不告诉她是谁。后来她就劝刘某某说70多岁的老奶了,叫刘某某不要去想那么多了。

她不知道刘某某、黄某某、李某1三人之间是否有矛盾纠纷。

4、证人李某5证实:刘某某是她母亲。她父亲是在2004年左右去世的,自从她父亲去世以后,她母亲一个人在老家生活。从她记事开始,她家和某家一直都是很好的朋友关系,有点类似世交,所以平时她母亲和某是很好的朋友关系;李某1家以前和她家是邻居,以前还经常走动,但是从十多年前她家搬家以后,与李某1家的走动就少了。因为李某1一直没有结婚,所以他家族里的人有点瞧不起李某1,而她母亲也一直被人欺负,所以她认为他们两个可能因为同病相怜的原因会偶尔谈谈心。

她母亲从来没有给她说过她母亲与黄某某、李某1之间的关系,只是在2019年9月4号的时候,她在凯里租得房子住,她就把她妈喊到凯里和她一起住,她妈在她家住的那两天一直有人打她妈的电话,搞得她妈心神不宁的,后来她妈从凯里回来以后不久就出事了。

她在家的时候,都会经常遇到黄某某、李某1他们两个人去她家找她妈,有些时候她还会遇到黄某某、李某1两人同时在她家里面。

她以前感觉不出来,只是发生事情以后,她回想起来才发现黄某某、李某1他们两人同时在她家时气氛不太对。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李某1是我们村的,李某1和我们村一个叫刘某某的妇女保持了很久的男女朋友关系。刘某某的爱人死了十九年了。李某1和刘某某在一起后,刘某某家的农活基本上都是李某1帮忙做,我们全村的人基本都知道。所以现在刘某某为了自己的名声,就不想和李某1在一起了。2019年9月8日白露前两天,我和刘某某晚上去敬菩萨的时候,就被李某1看见了,我怕和李某1发生矛盾,我就从另一条路跑了。过后我听刘某某说我和她去敬菩萨的事被李某1知道了,这件事李某某的爱人(姓杨)也知道了,还说了她。2019年9月8日白露那天,我和刘某某、李某某的爱人三人去镇远看鬼师算命。当天我们没有遇见鬼师,于是我们三人就坐车到剑河县去住宿。2019年9月9日下午,我们从剑河县坐车回来,我们到村里面的时候,因为我和刘某某他们不顺路,所以我就和她们两个分开独自回家去了。第二天,也就是9月10日,我接到刘某某的电话,她在电话里说“当天李某1在村半路等我们,说我不和他在一起的原因是和你在一起了。要是我不和他在一起的话,李某1就要搞死我们两个”,当时我就回答刘某某说“要死就大家一起死”,说完之后我们就挂电话了。到2019年9月12日那天早上十一点左右,我接到刘某某电话,刘某某说“伯伯,李某1现在喊我去坡上搞男女的事情,今天不是你死就我死了”,我就说“要死就大家一起死,反正我也老了”,然后我们又挂了电话。到了中午14时左右,我又接到刘某某电话说“我们现在在‘养嘎一’(地名),你快点来”。我接到刘某某电话后,我就直接从家里走我们村寨门那条路走到“养嘎一”(地名)。当时在电话里,刘某某讲过他们两个在下面去了。我就顺着应该是刘某某和李某1走过的路找他们。然后我就看见刘某某和李某1并排坐在一棵大树下说话。他们两个坐的地方有一张油纸,在他们旁边还有一把收好的伞。我就跳下去,我就问他们“你们两个搞哪样”,李某1就说“我们没搞哪样,我们在这里讲悄悄话”,我就说“你们没搞哪样,来这里搞哪样,有什么话不可以在家说”,李某1就说“不关你事”,我们两个就吵了起来,吵得特别凶。吵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两个就打了起来,具体是谁开始动手的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我头上、身上的伤到底是怎么造成的我也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李某1手上有一把柴刀,我现在也记不清楚是用柴刀砍着我还是用石头打的,当时刘某某还一直在旁边劝我们两个。我们两个就抱在一起从山上滚了下来,差不多滚了500米左右,就滚到河边。我们两个人都是倒在地上抱在一起打。我当时用一只手(具体是哪只手我记不起来了)捏住他的下体,另一只手就拿着一块石头朝他身上乱打,李某1也是拿着石头打我。具体是怎么打的,我也说不清楚了。打了很久,我就感觉李某1不动了,我就站起来,我看见李某1头上、身上都是血。然后,我就发现李某1死了。我发现李某1死后,我身上、手上、头上全是血,我就在河边洗手、洗头,然后我发现我汗衣洗不干净,我就把我汗衣扔到河边草丛里了。然后我就跑上公路,就在打电话给我女儿黄光春说:我摔倒了,脑壳出血老火了,我就喊黄光春通知我孙子黄立星来接我。然后我孙子黄立星就来到南刀路口接我到台江县医院来包扎了。

2、被告人黄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其用石头击打被害人李某1的现场系位于台江县“养嘎一”(地名)处山脚的河边。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李某1经常来强奸我,这样子都有两三年了,他每隔两三天就要来找我去山坡上让他搞。中秋节前几天的一个中午,李某1又叫我去山坡上让他搞,当时我不想去,但是李某1就给我说,我都让他搞了这么久,这次要是不让他搞的话他就要砍死我。我听了这话后就害怕他杀死我,于是我就答应和他一起去。李某1就带着我去山坡上面,我发现李某1带我走得有点远,都走到了排羊九摆的地界了。我很担心他会在山坡上面把我杀了,于是我就假装要上厕所走开了,然后我就打电话给老“里”,我在电话里面给老“里”(同村人)说:“李某1每一次搞我的时候都是在坡顶上,这一次他带我来坡脚下了,他可能是要杀我,你来帮我一下”,于是老“里”就答应过来。我挂完电话以后,李某1就带着我去到了半坡位置,我看到半坡位置的野草很猛,我有点不想走,于是李某1就用柴刀来砍草开路,带着我往前走。走到一颗松树脚,李某1就用自己带来的塑料薄膜铺在地上,我们两个就坐在塑料薄膜上,然后李某1就动手脱我的衣服,用手摸我的乳房。摸了一会儿以后,老“里”就来了。李某1看到老“里”来了就站起来,问老“里”来这里做什么?老“里”就说:“你带叔妈来这里做什么?”,于是李某1就拿起柴刀去砍了老“里”的头两刀。我怕老“里”被砍死,于是我就去帮忙抢李某1手里的柴刀,就被李某1踢了一脚。我和老“里”把李某1的柴刀抢过来以后,李某1就和老“里”一起抱腰滚落到坡脚的小河里面,我也跟着下到坡脚的小河里面。老“里”和李某1落到小河里面后,老“里”就用河里面的石头砸李某1的脑袋。砸了几下以后,又用手去掐李某1的脖子。然后,李某1就不动了。然后我就和老“里”一人拉一只手把李某1拉倒河岸边的一个凹地,然后我就和老“里”在周围掐了一些野菜叶和草草盖在李某1的身上。盖好以后,老“里”就在河里面洗了自己身上和脑袋上的血,我就一个人先沿着河道走上公路,然后又从公路走上小路回家了。

2、被告人刘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辨认出黄某某用石头击打被害人李某1的现场系位于台江县“养嘎一”(地名)处山脚的河边。

七、物证

1、黄某某白色衣服一件、裤子一件;2、李某1裤子一件、衣服一件;3、刘某某雨鞋一双、衣服一件、裤子一件;4、现场石块两块;5、宽叶植物;6、河边解放鞋(右);7、柴刀一把。

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1打砸致死,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而与被告人黄某某隐藏、掩盖李某1尸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均已供认不讳,且有已经庭审质证的上述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李某1死亡,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黄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宽处罚;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发后,黄某某的子女积极主动向被害人李某1的亲属进行了四万元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族李某2等人的谅解;黄某某犯本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量前述量刑情节,故公诉机关建议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由此,被告人黄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与此有关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发后,刘某某的子女积极主动向被害人李某1的家属进行了四万元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族李某2等人的谅解;且刘某某身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两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由此,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与此有关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34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张荣环律师(17785538221),闽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贵州州联合(剑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洲联合(剑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