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异议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主张能否排除法院的查封行为。
我们代理本案的观点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执行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体现,未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被执行房产不在执行范围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金额内对被告开发的项目车位、商铺、住宅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异议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购房款收据应属债权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事宜,缺乏法律依据。第三,执行异议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案自立案以来已历时一年有余,被执行人不仅有财产不清偿债务,还处处设置障碍致使执行案件迟滞,法院应尽快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中,以房抵债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执行过程中但凡有一丝疏忽都有可能被对方提出异议导致执行不能,故此,提醒各位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当中一定注意房屋产权、证件、是否备案登记、是否存在抵押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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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