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汉拆迁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土地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丈夫死亡,妻子享有丈夫遗产的继承权

发布者:北京市国汉拆迁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165人看过

  配偶,是指通过合法结婚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是血亲姻亲成立的基础。

       配偶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还互为对方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权人。

  这个继承权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也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等方式终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因此,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在此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期间,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在,配偶双方仍享有对对方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权。

       因此,在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丈夫死亡,虽然配偶双方此时处于离婚诉讼之中,但第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仍然合法有效存在,妻子依法享有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

来源:遗产继承那些事


友情提示: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律师咨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