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面这些情况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那员工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吗?
答案是不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且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到对方即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
比如员工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以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据《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后员工即可离职,无需30天后才离职。
有伙伴会问,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内容怎么写呢?内容可以这样写:“鉴于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以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人现提出于**年**月**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应于**年**月**日前与本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来源:海南人力资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