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剑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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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许剑韬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公司法 |325人看过

一、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特点

1、破产费用的特点:

(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

(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

(3)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共益债务的特点:

(1)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3)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有什么区别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在内。而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都源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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