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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者:陈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817人看过


劳动争议案件是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又有其独特的举证责任规定。依据相关法条,整理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一、总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情况仍然遵循这项原则。

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1、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些证据一般是指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的材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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