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挥泪写下本篇,之前没保存,写好的东西没上传,所以再写一遍,写完我还要去看山河令)
一、何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把这句话方式说一下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其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这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投资新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可以设立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应该一般的人朴素持有的观点是,不能轻易和亲戚、朋友做生意,大多数情况下的结果就是生意没做好,也伤了感情。实际上,在商事领域的众多案件中,亲戚、曾经的好有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满足了一个人开展商业的需求。另外,从法律上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组织结构相对简单,运作起来效力也比较高。其实我个人浅见,未来如果修改公司法,可以简化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借鉴美国的S型公司,进一步提高少数股东持股公司的运作效力,减轻税负。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的是”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情形,英美法中叫解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这个理论以后我会单拿出简单讲一下)。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债,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是不需要举证的,股东需要自证清白。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因公司的债务惹火上身。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点之一。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每年做审计,比较麻烦,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点之二。
四、个人独资企业
还有一种企业类型,表面看起来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较类似,就是个人独资企业,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它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出资人需要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在实务中也很常见,这种企业发生的出资纠纷,裁判的五花八门,如有时间,我会总结一下。
以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介,还请大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