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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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几种方式

发布者:孔令北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7日|分类:继承 |395人看过

民法典生效后,订立遗嘱的方式有哪几种,详见以下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以上,订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所有遗嘱都必须由遗嘱人签名或者录明姓名,写清年、月、日。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如有数份遗嘱,并且各份遗嘱之间相互冲突的,以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实务中还需注意的是,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但好多遗嘱人不放心,仍愿意订立公证遗嘱。但须注意,实践中,仅仅在遗嘱人有不动产的情况下,公证处才给出具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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