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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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被指控故意伤害罪,一审十年有期,二审经过何春景律师辩护,改判缓刑

发布者:何春景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与吴某某系亲属关系,并同在本市南开区雅安道蔬菜市场分别个体经营,2012年12月日,被害人车某某在该市场内因退货问题与吴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上前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并用手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脚踢被害人腿部,致使被害人车某某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车某某符合冠心病猝死,精神因素刺激、外伤及体力活动增加为诱发因素。”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依法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二、代理经过

王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量刑正确,判处十年有期。被告人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王某的家属为其能重获自由,二审找到委托我所何春景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何春景律师的有效辩护,二审改判缓刑。

三、根据指控可能涉及的刑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辩护要点

辩护人总辩护观点:罪轻辩护。论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客观行为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被害人在事发起因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是被害人先与吴某某发生口角,王某出于想要保护亲属的心理下,将被害人打伤,以致被害人心脏病突发。

2、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并无伤害故意

被告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王某与被害人车某某因退货问题发生口角,用手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脚踢被害人腿部的行为,其应当预见被害人年龄较大,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诱发猝死,主观上属于过失而非故意。

且被告人王某在事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谅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整并表示歉意,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被害人车某某因退货问题发生口角,用手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脚踢被害人腿部的行为,其应当预见被害人年龄较大,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诱发猝死,主观上并无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五、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一审被判十年,二审经过何春景律师的有效辩护,依法判处缓刑。

六、本站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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