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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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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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春景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综合咨询 |1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8]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何XX、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XX驾驶车牌号为×××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福路与青魏XX向西右转弯时,将同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的被害人项X碾压,造成被害人项X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XX为全部责任,被害人项X无责任。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项X的损害赔偿事宜,经本院通知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家属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另行解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害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三、被告人李XX虽家庭困难但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核对登记表、被告人李XX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及本院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XX案发后在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第二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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