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事件--观察报告
丰县的事件影响之大,牵动之广,为近年来所罕见。以至于很多从来不关心时事,从来不发表观点,从来不对非正能量的新闻进行传播的人也加入了对本事件的关注人群。为什么?因为很多人难以想象,在今天,在2022年,居然还有一片并不算偏远的区域是法治的阳光无法彻底普照的。无论你是一个女工,一个大学生,还是一个都市职场丽人,都可能被打一闷棍从此人生只能在小黑屋里挂着锁链像奴隶一样毫无尊严的度过。无论你是一个丈夫还是一个父亲,都有可能突然发现你的挚爱在转瞬之间消失的无影无踪甚至历尽千辛万苦找到了人却因为“无法解救”而从此天涯永隔。这种恐惧,荡漾在每一个人心中,久久难平,它既拷问着人性的良知,也关乎于切身的利益。对于今天公布的调查报告,尽管堪称细致翔实,但也有不同的声音,对一些细节的追问仍未停止。与争论真或者不真,选择信或者不信相比,如何反思丰县事件,如何将反思付诸行动以避免更多灾难发生和继续,才是迫在眉睫的要事。
第一,全国还有多少类似的事件,有多少被拐卖的妇女应当尽快摸底查清,绝不允许任何侵犯女性基本权利、奴役压迫女性的事件在今天这个时代继续存在。我们应当看到,每一个受辱的女性背后都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和一桩妻离子散的人间悲剧。往事并不如烟,不能因为她们已经在当地育有子女而对既往之恶淡然处之,不能因为她们现在不愿意追究而对施暴者给予宽容和原谅。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妇女意愿做好妥善处理,对因解救妇女导致儿童抚养困难的,应当充分利用民政救助措施进行安置保护,切不能以抚养责任来阻碍限制被拐妇女回归原生家庭。保障妇女的基本人权,即是中国对世界的郑重承诺,也是共和国宪法的庄严宣誓。在今天的技术条件下,完成这项工作并不存在特殊的难度,只要有决心有勇气,就没有什么可以阻挡实现正义的脚步。
第二,必须坚决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同时有强奸、拘禁、伤害、虐待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旦数罪并罚就会处刑较重,当地群众难免会有较大的抵触情绪,甚至有时候被害妇女也会出面说情,面对此情此景司法人员往往进退两难,最终轻判了事。殊不知这样的妥协表面上维护了一个地方一时的稳定,但是却让拐卖妇女的黑网更加有恃无恐,让收买被拐妇女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甚至让人产生了只要生米煮成熟饭,法院也没办法的错觉,刺激了市场需求,酿成更多惨剧。因此,与修改法律加重刑罚相比,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同时,在民法领域,也应当做好被强迫状态下妇女生育子女身份问题的相关法律研究,尽量避免或减少次生伤害。
第三,地方政府应当牢固树立唯法是从的法治意识,不向传统陋习做妥协,不为宗族势力做让步,不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处理地方政务。从调查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县乡两级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多有疏漏,如果公安、计生、民政、妇联、卫生等主管部门有一个能够坚定依法行政,这样的悲剧绝不可能在时隔数十年后才骤然曝光,对妇女造成的伤害绝不会如此漫长持久。这反映出基层政府在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搞变通,打折扣,捂盖子,做妥协的情况,这显然是与党中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的。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皇权不下县”的封建时代,既然在防疫问题上可以做到责任到人,令行禁止,那么在其他问题上也同样可以有这样的毅力和魄力。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基层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基层的问题是特别复杂、特别琐碎、特别矛盾的,解决起来确实有很多具体的难点。极端的情绪宣泄和过火的质疑谩骂并不能改变现状,我们应当给予必要的理解和耐心。但是理解和耐心必须建立在四个要件之上:方向不能错,责任有担当,效果看得到,监督有保障。唯此,方能让百姓安枕,万民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