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过错方在诉讼结束婚姻关系时,为了取得过错方具有赔偿责任的证据,而自己或私下采用偷录、偷拍或委托私家侦探的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认定为有效证据。如果这样的证据是建立在侵犯了他人或公共利益、权柄,哪怕是很小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够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予排除。1.在自己家中、酒店或第三者家中捉奸所获得的现场证据应该予以采纳。因为在现实的社会中,“捉奸在床”而获得对方出轨的证据的案件非常多,几乎占到了所有离婚案件的一半。倘若在自己家中现场捉奸,我们所提倡的是只要行为不太过激,而且也没有对第三者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这样所获得的证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立法的一个起点,那么法律所保护的一定是公民的合法的权益,只要是合法的,不管其自的身份、性别、地位,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2.在第三者家中所获得的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构成侵权,所获得证据法院不应予以采纳。公民享有名誉权,这是宪法所规定的,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原则,也是各部门法不能违背的,同时任何国家机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都应该遵守这一点。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自然无效,而且该行为也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可能对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在实践中还可能给第三者造成身体和财产的损害。法律所保护的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即使其有错在先,但也并不影响法律保护其自身的权利。3.在公众场合所获取的证据,法院应予以采纳。如果过错的一方与其他异性是在公众场合过于亲热,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自然意味着该行为已经失去了隐秘性,这属于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权。所以,这样收集而来的证据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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