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定性,学界迄今观点不一。目前学界关于其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是债权说。该通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并非归属于玩家,网络游戏存在的意义便是证明游戏运营商为玩家提供了游戏服务。此时,游戏运营商是服务提供者,游戏玩家为服务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基本的服务(消费)合同关系。①在这种关系下,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玩家之间的行为所产生的并非是所有权转移的结果,而是一种服务关系。更进一步说,游戏运营商此时提供的仅仅是服务,因此游戏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给游戏玩家。此时游戏用户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享有的并非是所有权,而是债权。第二是物权说。物权说认为,法律上的物,要求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支配状态并且本身具有经济价值。首先,游戏玩家是在游戏中花费财力、精力后,才从游戏运营商处获得游戏金币、游戏外观等虚拟财产的,这赋予了虚拟财产经济价值。其次,网络游戏账号密码是由游戏玩家注册并保存的,游戏玩家可以使用该账号并保证不被他人干涉,网络游戏公司或第三人都不得使用玩家占有的虚拟财产,这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②这从物的特性的角度说明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属于物权范畴。第三是新型财产说。新型财产权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既符合传统物权的特征,又具有其独特的属性,因此应当是一种新型财产权,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融合,由债权和物权共同进行调整。③笔者认为,应当在传统物权的基础上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调整。首先,游戏玩家以游戏账号密码作为媒介,对网络游戏中的财产进行占有,未经玩家本人同意其他人无权使用该账号;其次,游戏玩家可以选择是否将该财产交易给他人,即对该游戏财产是可以支配的。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排他性占有等物权属性,可以纳入物权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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