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影视作品的纠纷中,著作权的归属往往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著作权法的基本问题。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著作权初始分配给制片者,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界定“制片者”的定义,导致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一定的模糊,进一步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的混乱局面。
长期以来,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就是行业难题。虽然《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但是并没有哪部电影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制片者”的署名。实际上,影视作品的署名方式五花八门,比如署名“制作”“出品”“出品单位”“出品人”“联合出品”“出品监制”“出品公司”“其他出品公司”“摄制”“联合摄制”“协助摄制”“联合制作”等等。虽然有业内人士认为,业内在选择以何种方式署名时已经根据行业惯例有所考虑,但毕竟与《著作权法》的规定并不相符。这种乱象丛生的署名方式,更加剧了影视作品权属确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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