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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惊吓赔偿标准

作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4次举报

一、交通事故惊吓赔偿标准

1、需要明确的一点的是,交通事故中是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精神赔偿时用于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的,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损失无关。比如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则当事人的亲属可以提出精神损失的赔偿。且精神损失的赔偿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赔偿。

2、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十级伤残的,则责任方需要赔付精神赔偿金两千到三千元;九级到七级伤残的,则在三千元的基础上,没增加一级就增加两千到三千元的赔偿金;六级伤残的赔付一万五千到两万元的赔偿金;五级到二级伤残的,则以两千元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的则增加四千到五千元的赔偿金;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则需要赔付五万元的赔偿金。

3、如果当事人没有伤残的,则不需要赔付精神损失费,如果确实有必要给的则可以给不超过两千元的赔偿金。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则按照一定的程度减少精神损失费。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以下权利受到了侵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1、 当事人的生命、人身健康权受到了损害的;

2、 当事人的名誉、荣誉受到了损害的;

3、 当事人的尊严、人身自由受到了损害的。

如果因为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导致当事人受到了损害的,后果严重的,法院应当判处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责任方赔偿当事人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二、相关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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