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妇销售自制哮喘假药
被告张某,年近六十,家在山东郓城县,读书不多却头脑灵活,曾在河南某县帮助刘某卖专治哮喘病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假药,并偷学到配方。2006年,因家境贫寒,张某为牟利从县城药材公司、卫生诊所等地,买来甘草片、氨茶碱、安定片、强的松、扑尔敏、川贝等药品,用擀面棒将药品碾碎,按比例制成所谓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并打着祖传秘方的名号,与丈夫销售此药。后丈夫被行政拘留,张某停止销售。几年后,在利益的诱惑下,张某为了迅速挣钱,先后在江苏南通地区海安县李堡镇、大公镇等地销售“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多名患有哮喘病的老人在张某的吹嘘下,购买了这一假药。2011年6月,患者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张某销售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系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的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罪怎么判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5年
50次 (优于97.09%的律师)
63次 (优于98.39%的律师)
107984分 (优于99.67%的律师)
1小时内
2875篇 (优于96.6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