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青年持刀入室抢劫废品收购站主人
17-22岁左右的五名被告人张某1、常某、张某2、尉某、张某3,终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经常聚在一起上网玩耍。因手上没钱,被告人张某1、常某、张某2、张某3便一同偷割通信电缆卖钱。他们将偷割的通信电缆都卖给了刘某开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共盗割电缆1400余米,共销赃4600余元。2010年7月15日下午,张某1、张某2、常某、尉某四人去游戏厅打完游戏后,身上所剩钱无几,四人经商议,想起去销赃的时候,看到废品收购站的刘某存放有大量的现金,便对刘某动起邪念,预谋去抢劫刘某的钱财。当天晚上,常某、张某2、张某1、尉某持购买的两把剔骨刀来到刘某的废品收购站,对刘某实施抢劫,遭拒后,与刘某及刘某的妻子、儿子、儿媳发生厮打,其中张某1、常某持剔骨刀对刘某家人疯狂乱砍,致使刘某死亡,刘某的妻子和儿媳重伤。
抢劫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1、常某、张某2、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刀入室抢劫,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1、张某3、张某2、常某分别结伙盗割通信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五被告所犯罪行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2011年7月2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被告人张某1、常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2、尉某、张某3则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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