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这种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一、案件情况:
小王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提早1个小时去上班,上班途中,小王突然感觉胸痛,然倒在公交车内,众人赶忙呼叫120,但120赶到时小王早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小王的家人十分生气,并坚决认为,小王就是因为工作才突发疾病的,属于工伤,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却认为,小王突发疾病时,既没有在用人单位内发生,也没有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内产生,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二、法律规定
首先说结论,这种情况算工伤!!!
劳动者上班早于单位规定的时间,然后因为胸痛最终死亡,的确没有发生在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但这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理由,原因是因为上述的条件都是一些形式条件,这些条件没有触及工伤的原本意图。
判定工伤的实质要件应该是劳动者的行为因素,即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那么问题来了,行为本身,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是职务行为呢?本质来说就是劳动者的行为与单位利益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小王提前上班归根到底是为了为公司创造利润,故应该认定为职务行为。
所以,在上班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类似于小王的上述这种情况,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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