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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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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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追回欠款

作者:吴晓桦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9次举报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追回欠款,可以向其继承人要求偿还。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

吴晓桦:【专业领域】涉外诉讼、仲裁;涉外非诉法律服务;外国公司/公民在华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与代理。【工作语言】中文(普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涉外法律、债权债务、海事海商、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