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离2021年还有23天
意味着又辛苦地工作一年了
更意味着大家又开始期待年度双薪了
可如果录用时说好的年度双薪
却一直未能实现
该怎么办?
接下来这个案例告诉你
01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被告某鑫公司工作。离职后,周某认为自己入职时收到的录用通知书中,被告公司承诺了年度双薪,但在其供职期间一直未能兑现,于是提出劳动仲裁,主张被告公司应当支付其供职期间少发的年度双薪和经济补偿金等。
被告某鑫公司认为录用通知书中提到的年度双薪并没有在后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不应向周某发放年度双薪。
劳动仲裁机关未支持原告年度双薪的诉讼请求,原告周某不服,诉至前海法院。
02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某鑫公司发送给周某的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福利待遇包括年度双薪,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年度双薪。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所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待录用员工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其法律性质应属于要约。
在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劳动者接受并向用人单位报到时起,双方之间即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书予以体现。
因此,前海法院支持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足原告供职期间少发的工资和年度双薪,并支持了原告周某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
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本案中,如何认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效力以及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尤为重要。
①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所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待录用员工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构成要件分析,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发出的意思表示;由用人单位向特定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发出的目的是用人单位意欲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关系;录用通知书具有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内容;录用通知书经劳动者承诺,即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其法律性质应属于要约。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录用通知书作为要约,在送达劳动者时起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对录用通知书做出实质性更改。
② 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按此原理,在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劳动者接受并向用人单位报到时起,双方之间即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书予以体现。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基本包含了录用通知书确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条款,此种情况下,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
但也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存在差别,特别是在薪酬待遇方面。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书内容不一致时,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有些观点认为由于签订劳动合同在录用通知书之后,劳动合同内容与录用通知书不一致时,应理解为劳动合同修改了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社会法通过调整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达到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以一般合同法理论考量劳动合同中的要约变更要件,很有可能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录用通知书的效力需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即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录用通知书条款不再执行时,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此时应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在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时,录用通知书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不再执行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录用通知书中约定的年度双薪亦未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此时录用通知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周某据此要求某鑫公司支付年度双薪,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