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签订劳动合同能够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但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以便尽可能的降低成本,不愿意对工人承担应该有的责任,不愿意与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类情形下,能够采用下列方式:
1、直接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假如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就业者还可以向工会反映具体情况,请工会出面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要求;
3、假如用人单位坚持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就业者能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具体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与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就业者到用人单位时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观念,或用人单位有意拖延甚至于拒绝接受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间就没有任何合同。但,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间仍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假如在工作过程中,就业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权利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
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相互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两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具体内容可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之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之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可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为了解决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顽症,《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无论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与此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作了与此相关的实施明文规定。
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实际上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大多数都是由于用人单位想逃避承担对员工的义务。但实际上两方相互间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虽书面的劳动合同能够直接证明两方之间的关系,但即便没劳动合同,那借助其它的某些材料,仍然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用人单位也就需要基于这样一种关系,履行自身对员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