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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一恋人因经济及感情纠纷动刀致死

发布者:马林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1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J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 年12月,被告人冉某与被害人王某结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此期间,二人因经济及感情纠纷多次发生争执,并数次报警。2021 年8月15日,冉某在J市S市区xx路向王某索要欠款未果,随即发生争吵及肢体

冲突,后经民警调解处理。次日0时30分许,冉某、 王某返回王某在Z世界C8栋XX室租住处准备休息,冉某进屋后在该房间一楼发现有其他女性生活用品,便与王某再次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冉某便从房间茶几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对王某说:“你再打我试哈看。”王某未予理会便上二楼卧室准备休息,冉某持刀跟着王某上了二楼,并将水果刀放在衣柜上面,便开始对床头柜中的避孕套数目进行清点,王某见状便掐住冉某的脖子,冉某挣脱后,用左手从衣柜将水果刀拿起,王某见状,将手伸向冉某,冉某躲避时倒地,随后起身向王某捅刺数刀,被害人王某被捅伤后倒在床上当场死亡(殁年31岁)。

经鉴定,王某系被单刃锐器剌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冉某在其父亲冉G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王某,并致王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冉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冉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王某存在重大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在与被告人冉某同居期间,仍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对本案的矛盾激化具有一定的责任,但被告人冉某持刀伤害王某,王某未持任何凶器与之对抗,不能认为王某对于造成自已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到被告人冉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激情犯罪及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在案发的前一天晚上,被告人冉某与王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案发当天,两人因感情纠纷再次发生争执,互相打斗,不存在正对不正的防卫;在冉某持水果刀时,王某未持任何凶器与之对抗,反观王某的行为是,为了夺取冉某的水果刀以制止冉某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冉某属于激情犯罪,但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而也不存在防卫过当。鉴于冉某认罪认罚、被告人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32年8月15日止)。



马林,男,***会员,武汉大学毕业,200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业务特长:1、刑事辩护。2、知识产权纠纷。3、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10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侵权、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