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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中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718人看过

 经济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罪状的表述中可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属于该罪的责任要素。也就是说,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时,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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