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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人员的条件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455人看过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其强制力介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之间,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而适用于监视居住的人员有什么条件?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讲述。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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